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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停止工业废水处理工等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发证活动的通知
来源: | 作者:prodb1d30 | 发布时间: 2313天前 | 5323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7年本市职业技能鉴定目录中工业废水处理工等58个职业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详见附表),按要求应停止鉴定发证活动。自2017年10月15日起,培训机构应不再组织与上述职业相关的职业资格培训班的招生和培训活动。
二、根据人社部《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82号)要求,上述职业相关后续工作安排为:
(一)已组织完成鉴定考试的,将继续做好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等后续工作。
(二)已完成鉴定申报和缴费的学员,如不愿意继续参加鉴定,鉴定费可全额退还;如愿意继续参加鉴定,2017年内仍可安排其参加一次鉴定。
(三)2017年10月15日前已在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开班注册的学员,根据本人意愿2017年内仍可安排一次鉴定。
(四)符合条件的补考学员,根据本人意愿可安排一次补考鉴定。学员须在2018年1月底前完成鉴定申报缴费,2018年5月底前基本完成补考鉴定考核。
(五)对参加本市“校企合作”和“双证融通”等双证制试点的本市中高职学生兑现招生条件,使学生毕业时按规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相关学校应做好申报备案工作。
(六)有关鉴定具体组织安排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另行通知。
三、自2017年10月15日起,工业废水处理工等停止鉴定发证的职业不再纳入本市职业技能补贴培训目录。2017年10月15日前已在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开班注册的补贴培训学员,仍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费补贴。
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做好工作衔接;相关培训机构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及时调整教学计划并对学员做好相关政策的解释工作,确保职业资格目录顺利实施,相关工作平稳过渡。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附表

序号

职业名称

1

工业废水处理工

2

化学检验员

3

机械产品检验工

4

加工中心操作调整工

5

冷作钣金工

6

仓储管理员

7

道路客运汽车驾驶员

8

物流服务师(仓储配送)

9

物流服务师(国际货代)

10

工程测量员

11

灭火救援员

12

消防设施操作员

13

淡水鱼类养殖工

14

护林员

15

花卉园艺工

16

食用菌生产工

17

园林绿化工

18

保健按摩师

19

钢琴调律师

20

家政服务员

21

讲解员

22

秘书

23

速录师

24

食品检验员

25

手语翻译员

26

形象设计师

27

医药商品购销员

28

养老护理员

29

养老护理员(医疗照护)

30

中药材购销员

31

中药调剂员

32

宝玉石鉴别工

33

宝石琢磨工

34

服装制版师

35

贵金属首饰检验员

36

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

37

玉石检验员

38

钻石检验员

39

电子商务师

40

电子仪器仪表装调工

41

广电和通信设备电子装接工

42

广电和通信设备调试工

43

互联网网络管理员

44

计算机程序设计员(COBOL

45

计算机程序设计员(JAVA

46

计算机程序设计员(.NET

47

计算机程序设计员(FPGA嵌入式应用)

48

计算机程序设计员(嵌入式应用-ARM

49

计算机软件测试员(JAVA

50

计算机软件测试员(.NET

51

仪器仪表维修工

52

有线广播电视机线员

53

创业指导师

54

会展策划师

55

社会工作者

56

社会工作者(社区助残)

57

心理咨询师

58

职业指导员